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 产能置换办法(试行)

2022-12-19 09:50 来源:我的钢铁网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1 辽宁省菱镁矿浮选及镁砂行业 产能置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菱镁矿浮选及镁砂产能过剩,推动 技术进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布局,按照《辽宁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辽政办[2020]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新、改、扩建菱镁 矿浮选及镁砂(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中档镁砂、高纯镁 砂、电熔镁砂,含合成砂)项目。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 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项 目备案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的项 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首台套 装备产业化、装备中试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需 经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论证,并公告建设项目情况。 第四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公 告本区域内已投产的菱镁矿浮选及镁砂生产线清单,接受社 会监督,每年在第一季度更新变化情况。公告的生产线清单 及每年更新情况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2 第五条 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产能等于所置换的退出 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产能小于所置换的退出产能。 每建设 1 吨浮选产能须退出 1 吨相应产能;每建设 1 吨镁砂 产能须退出 1.2 吨相应产能。 第六条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退出产能,应为各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退出并列入各市公告的生 产线清单中合法、合规的产能。营业执照、核准或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等手续不全,已享受退出奖补资金的产能,淘汰类 产能,在公告退出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七条 退出产能原则上依据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上设 计产能确定。对实际产能小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实际产 能确定;对实际产能大于核准或备案产能的,按核准或备案 产能确定。实际产能须经现场核实查验主体设备规格,按照 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 第八条 退出产能在公告退出 6 个月内须拆除,所在市 要对拆除情况开展验收并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 第九条 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主体是建设项目所属企业。 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样表见附件 2): 1.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名称、建设地址、主要产品、主 体设备(生产线)型号规格数量、设计产能、开工时间、投 产时间、置换比例。 2.退出产能所属企业名称、地址、主要产品、退出的。

3 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规格数量、设计产能、核定产能、 关停时间、拆除完成时间。 3.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产能出让企 业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 复等合规性文件材料。

4.产能出让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出具书面承诺,须确保 职工安置到位、退出产能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设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 出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 并进行审核,确有必要建设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申请公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对产能置 换方案进行审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产能退出 公告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与监督: 1.企业对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负有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所属企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及时报备方案 终结情况。产能退出企业按时限要求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生 产线,收集整理好文档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申请验收。 2.首次受理并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要督促产能退出企业按时限要求拆除到位,报请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须组织查 验建设项目实际生产能力,督促公布新生产装置实际生产能 力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工作进行监督 管理。各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的产能置换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开展抽查、督导等工作。 5.鼓励第三方组织参与产能置换方案审核、产能核定 等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鼓 励企业及地区间互相监督。 6.各市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 作假、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 7.产能退出企业在拆除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安 全生产要求作业。 8.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 问题严重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的产能置换工作。对产能置 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 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适 时修订。 注:所称“市”均指设区市。本办法所称的产能是指菱镁 矿浮选、镁砂生产主体设备所对应的年度生产能力。所涉及 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来源: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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