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10-10 09:05 来源:我的钢铁网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随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 感明显提高,尤其是 2017 年以来,针对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 多发、频发的情况,连续三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 动,成效明显,2019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 平均浓度较 2016 年同期下降 33%,重污染天数下降 52%。尽管秋冬 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仍是全国 PM2.5 浓度最高的区域,秋冬季 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 2 倍左右,重 污染天数占全年 95%以上,2020 年年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及周边 地区出现两次重污染过程,群众反映强烈。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 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因疫情影响受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 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 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存在完不成“十三五”空气质 量改善目标的风险。2020-2021 年秋冬季是第 4 个攻坚季,事关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 — 2 — 定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 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 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 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 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 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 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 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 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 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 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 2020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 2020 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 2020-2021 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 两个阶段,根据 2019 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 的 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 6 档,PM2.5 每档相差 1 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每档相差 2 天,对“十三五”目 — 3 — 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2020 年 10-12 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PM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63 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 5 天以内; 汾渭平原 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 62 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 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 5 天以内。2021 年 1-3 月,京津冀及周边 地区 PM2.5平均浓度均控制在 86 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 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 12 天以内;汾渭平原 PM2.5平均浓度均控制在 90 微克/立方米以内,各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 13 天 以内。

(三)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 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郑州、开封、安阳、鹤 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 门峡市,陕西西安(含西咸新区)、川、宝鸡、咸阳、渭南市 (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 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 “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 带动“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确 — 4 — 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 对 39 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 则上,评为 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 采取减排措施;评为 B 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 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对国家 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 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 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 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 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 施,以生产线计。

(五)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 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 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 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 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 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 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 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 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六)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地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 — 5 — 作,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未 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 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 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 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 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将通报 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 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 措施。不断完善重点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 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苏皖鲁 豫交界地区城市要按照重点区域要求,同步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 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2020 年采暖季前, 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基本完成 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暂不具备 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 式取暖。因疫情防控导致改造工程滞后的地区,应抓紧谋划,科学 统筹施工计划,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力争完成既定 任务目标。2020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 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要加强农业大棚、烤 烟叶、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根据 — 6 — 各地上报情况,2020 年 10 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共 完成散煤替代 709 万户。其中,河北省 337 万户、山西省 96 万户、 山东省 163 万户、河南省 40 万户、陕西省 73 万户。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 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 建成投产。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重点向京津冀 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倾斜,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地 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 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 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 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 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 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 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 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 经销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 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九)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 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 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 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 管。自 2020 年 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 — 7 — 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 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 度。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 区域的环境影响。

(十)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 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 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 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 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 “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 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 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 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十一)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 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 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 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 年 12 月底前,力争完成 2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 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 1.1 亿吨、天津市完成 1200 万吨、山 东省完成 4000 万吨、河南省完成 1300 万吨、山西省完成 2000 万吨、 陕西省完成 600 万吨,各省(市)至少树立 1-2 家钢铁超低排放改 造示范企业,发挥区域内引领带动作用。首钢、河钢、太钢、德龙、 建龙、山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集团位于区域内 — 8 — 的钢铁企业力争 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 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 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 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 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 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 D 级。

(十二)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推 进 运 输 结 构 调 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8—2020 年)〉的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 5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文件重点项目清单和时间 节点要求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 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各地要 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 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 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 80%以上。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位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汾渭平原的火电企业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 80%以上。

(十三)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各 省(市)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等 4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 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淘汰工作的通知》,按照本地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落实地方财 政补贴资金安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 — 9 — 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完成淘汰 100 万辆国三及以下营运 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 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 要求。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等 3 部门联合印发 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 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 年 3 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 检验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 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 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 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 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出台的钢铁、 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 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 账。2020 年 12 月底前,天津市钢铁产能控制在 1500 万吨左右,河 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 2 亿吨以内,其中唐山市控制在 1 亿吨以内。 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石家庄、 沧州、邢台、邯郸、滨州、安阳严格执行“以钢定焦”政策,独立 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十五)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 (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 2020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 — 10 — 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 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 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 整合。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 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 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 吨/ 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 窑等落后产能;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 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 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 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 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 年 12 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 排放排查整治。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 VOCs 治理攻坚各项任务 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 年 12 月底 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 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源头治理的 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 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 — 11 — 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 立管理清单。2021 年 3 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 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 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工 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 助燃气体流量计等。

(十七)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 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 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鼓 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 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 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 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 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 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 设。

四、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 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 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 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 — 12 — 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 期,确保 2020 年 12 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 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 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 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 “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 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 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 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继续支 持清洁取暖试点地区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运营补贴。各地应 确保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研究制定清洁取暖差异化补贴政策,重点 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特困群体采取兜底补贴政策,及时足额 发放补贴,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中央财政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 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照环境保 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 天气应急 A 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居民“煤 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各省(市)要落实好《关于 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 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 — 13 — 比例。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 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 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 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 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 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 设铁路专用线。

(二十)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 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 应对效果,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 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 VOCs 监测点位,提升 VOCs 监测能力,各 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 VOCs 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 VOCs 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 1 个 VOCs 自动监测点位,有 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 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 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 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 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 — 14 — 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 控系统建设。汾渭平原各地级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 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 监测总站。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 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 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十一)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 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 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 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 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 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 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 VOCs 产 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 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 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蓝天保卫战 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分阶段、有重点、按节奏推进重 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洁取暖保障、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任务, — 15 — 同时,根据不同城市特点开展“公转铁”重点铁路项目建设、钢铁行业 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燃煤小机组关停淘 汰、 “散乱污”企业清零、黑加油站点排查、扬尘管控、秸秆禁烧等 专项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 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二十二)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 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 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 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 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汾渭平原大 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 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 结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 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 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 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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