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水罐整体承包耐材长协项目招标公告

2020-06-09 09:06 来源:我的钢铁网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一、招标项目概况:

1、标的名称:钢水罐整体承包耐材

2、标的技术要求:钢水罐整体承包耐材,120T,详细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

3、供货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生产及销售相关资质,保证产品供货质量。

4、交货地点: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

二、报名人资格要求:

1、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境内单位或企业。

2、具备有限期内所投标项目的生产经营资质。

3、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含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至少三个规模以上不同合作钢厂的201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注册资金不得小于1000万元,接受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方式者优先。

5、凡有意参与报名单位请按照要求提供资质业绩,同时签订《廉洁诚信合作协议》,随资质业绩一起提供,协议文本见附件一。

三、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17日下午16时止。

联系人:王军涛 022-24706895 15822440059;

唐世超 022-24706984 18526121366。

五、举报投诉方式:

手机号码:15930959111

微信号:15930959111

微信公众号:SSJJC111

电子邮箱:sjjc111@126.com

六、本公告解释权归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一

廉洁诚信合作协议

买方: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

为了保障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廉洁、诚信、公平合作的精神,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商业欺诈,在信任、坦诚与正直的基础上构建相互间的合作关系,双方特订立协议如下:

1.共同承诺

1.1双方保持经济业务合作关系期间,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合法经营。

1.2双方应对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诚信教育,使其建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2.供方承诺

2.1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买方人员,包括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向买方人员馈赠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双方公司层面的商业交流过程中,互换的符合商业惯例的礼品除外。

(2)向买方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好处费或报销其个人费用。

(3)利用代理商或第三方贿赂买方人员。

(4)组织买方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包括不限于高消费宴请、娱乐、旅游、保健康体、有悖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的活动。但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商务宴请、考察、培训除外。

(5)利用婚丧嫁娶、生育、病患、升迁、购房、乔迁等时机,以馈赠或借款为名,给予买方人员大额现金或贵重礼品。

(6)相关法律法规及买方规章制度规定为贿赂的行为。

供方对买方人员的亲属有前款列举行为的,视同对买方人员贿赂。

2.2供方支持买方的廉洁诚信建设,若买方人员在业务过程中有索贿或其他不当行为,供方必须拒绝,并向买方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方式:可采用电话、微信、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信函、举报箱及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倡导实名。

举报投诉手机号码:15930959111;举报投诉微信号码:15930959111

举报投诉微信公众号:SSJJC111;举报投诉电子邮箱:sjjc111@126.com

若供方对买方人员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申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该行为视同供方的贿赂行为,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3供方应主动申报与买方人员存在亲友关系,不得发生关联交易。供方不得与买方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或允许买方员工或其亲属参股供方公司。

2.4 供方诚信经营,保证质量和时效性并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保证向买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函件、陈述和口头陈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信息包括不限于资质证照、身份证明、委托手续、投标书、报价单、物流单据、报关单、原产地证明、材质单、送货单、过磅单、竣工图、现场签证、验收资料等。

(2)合理报价,不进行价格欺诈,不串通投标、围标,不哄抬价格,不组织价格联盟。中标后不得以价格过低弃标或要求卖方加价。

(3)不通过自己或第三方,以贿赂、说请等方式,干预买方计划申请、招投标、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破坏买方正常管理秩序。

(4)严格遵守向买方做出的承诺、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或提供服务。

(5)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2.5供方保证开具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在与买方合作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虚开增值税发票。

(2)开具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发票,经买方提出后不予更换的。

(3)拖延开具发票,经买方催告后仍不开具。

2.6供方在运输环节中,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知悉并遵守买方车辆进厂管理及相关处罚制度。

(2)保证承运货物安全及时到达,不得无故中途卸货、换货、加水及掺杂掺假等行为。

供方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要严格监管运输活动,如第三方有第(2)项行为视为供方违约并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2.7供方承包买方工程施工项目,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知悉并遵守买方工程管理及相关处罚制度。

(2)不得借用他人资质,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如需对一些专业项目进行分包的,须经买方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对现场签证及材料认价,不虚报、高报。

(4)制定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及买方的生产秩序。

(5)供方垫资的项目,不得因自身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及买方的生产秩序。

3.买方人员应遵守以下条款:

3.1不得接受供方及其人员的任何贿赂,包括不限于以下行为:

(1)接受供方及其人员馈赠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在双方公司层面的商业交流过程中,互换的符合商业惯例的礼品除外。

(2)参加供方组织的以下活动,包括不限于高消费宴请、娱乐、旅游、保健康体、有悖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的活动。但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商务宴请、考察、培训除外。

(3)接受供方代理商或第三方贿赂,接受供方提供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或接受供方报销个人费用。

(4)利用婚丧嫁娶、生育、病患、升迁、购房、乔迁等时机,以接受馈赠或借款为名,接受供方人员大额现金或贵重礼品。

买方人员的亲属有上述条款列举行为的,视同买方人员接受贿赂。

3.2禁止关联交易行为。本人或亲属不得与供方成立公司或参股供方公司,从供方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3.3如发现供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向买方主管部门如实反映。

4.违约责任

4.1供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买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的资格,单方终止合同,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

4.2如供方延迟开具发票,经买方催告后仍不开具的,从买方催告之日起每延期一日支付应开票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超过三十日,买方可以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也可随时选择核定损失,损失=不能开具发票总额×税率,从应付账款中扣除。如供方有涉嫌虚开发票行为,导致买方存在税务风险时,供方应在买方账面保留不低于发票税额一倍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若最终排除供方嫌疑,结案后,供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愿再延后半年结清剩余货款。

4.3供方为运输单位的,应向买方提供运输质量保证金50万元。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2.6款第(2)项中所列情形,质量保证金一律扣除,除此外还应按本协议4.4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4.4供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即应被追究责任。情节较轻、未涉及贿赂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供方向买方支付5000-10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供方应向买方返还因贿赂或不当行为而取得的利益,并一次性向买方支付自本协议签订后至贿赂或不当行为被发现时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即期间已经实际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且不低于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买方有权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供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情节严重:

(1)贿赂金额500元以上或馈赠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或服务的;

(2)通过不当行为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的;

(3)通过不当行为取得实际利益5000元以上的;

(4)故意延误到货、延期开票、延误工程期限超过30日的;

(5)因供方的不当行为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营超过2小时的。

4.5供方如需承担多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可累加计算。

4.6双方业务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买方按照本协议向供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5.其他一般条款

5.1变更。除非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且由双方签署,否则此类变更或修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5.2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请邢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5.3通知送达。双方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向该地址邮寄邮件,一经签收即视为通知送达对方。邮件如被拒收或因名址不符等原因被退回,退回寄件人之日视为通知送达对方。

5.4生效及效力。本协议自签署完成之日生效,并长期有效。本协议签署后及签署前供方未主动披露的贿赂或不当行为具有约束力。双方合作期间另行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合同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但另行签订合同性文件更有利于买方的除外。

5.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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